(1)出产设备及工艺配备
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配备并坚持适合的出产设备和工艺配备,至少包含:机加工设备(安装型企业可不要求)、焊接设备及工装设备(安装型企业可不要求)、安装用起重设备、涂装设备(有限制要求的,可委外)。
注:出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不允许承租。
(2)计量、检测相关设备设备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配备并坚持满意运用要求和计量规范的检测仪器仪表和设备设备。
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的作业场所应保证1000㎡及以上。
注1:关于需以租借方法运用的外部资源,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保证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用;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租借合同,而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运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
-6-注2:条件同享。
A.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品种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能够共享;
B. 同一单位有多处制作地址,其每一处制作地址的作业场所(生产场所、厂房、工作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出产所用的出产设备、工艺配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别离满意相应设备质量一致性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作地址内的同一品种产品相应条件同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能够同享;
C.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别离申请许可,质量一致性条件不得同享,各自树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D.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能够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能够别离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别离申请许可时,质量一致性条件不得同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