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夜晚运用的跑道或昼夜运用的精细进近跑道应设计跑道边灯。
2.跑道边灯应运用轻型易折的灯具,在跑道入口灯和未端灯两者之间的区域内沿跑道总长建在对应于跑道中线相距跑道边界线不得超过3M的两条平行线上。灯具的纵向相距应尽可能匀称统一然后不得超过60M。
3.跑道边灯必需是发白光的恒定发亮灯,除下列状况以外
在跑道入口内移的状况下,从跑道端至内移跑道入口两者之间的灯必需对进近方位展示红色
跑道未端600M范围以内的跑道边灯朝着中部的灯光颜色应当为黄色。如跑道长度不够1800M,则发黄色光的跑道灯所占长度应当为跑道长度的三分之一。
4.非仪表跑道的跑道边灯必需在全部方向角上面发亮。在全部方向角上到水准之上至仰角15°范围以内的光强必需足够适用跑道拟供起飞或着陆时能见度和/或周边灯光标准的需求。再任意状况下,光强起码应当为50CD,仅有在周边灯光偏暗的机场可将光强减少至不低于25CD。红色光和黄色光的光强应约为白色光强的15%和40%以上。
5.非精细进近跑道和精细进近跑道的边灯的广度特点应满足相应要求。
6.精细进近跑道的跑道边灯应由两路会分五级调光的串联电路隔灯交替供电。跑道两旁对应于跑道中线的一对灯该接在同一电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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